商标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包括的情形一般有:1、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的行政纠纷。2、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3、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4、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5、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6、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7、其他商标争议行政纠纷。8、其他商标行政纠纷。
商标行政诉讼主题资格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行的行政机关。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对商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确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而不同源于原告提起诉讼。只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告才享有诉讼中的权利和承担诉讼中的义务。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根据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b、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c、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d、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e、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f、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g、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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