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能否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
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债务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只要求其中一个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裁决生效的连带债务人规定如何
裁决生效的连带债务人规定是每个债务人不分先后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熟先熟后执行,除非判决连带担保财产优先执行外,可以选择被执行人执行。
三、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破产债权
连带债务人破产时,债权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得以其债权全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这已为世界各国的一般法理所公认,我国破产立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关于这一问题并不存在争议。而在债务人破产宣告前,债权人的债权已受部分清偿或是在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已受部分分配的,债权人应以何债权额度参与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世界各国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例:
第一种立法例是以瑞士为典范的成立时债权额主义,《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17条规定,不管债权是因自愿清偿还是因破产分配而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债权成立时的数额,且不论已为部分清偿的其他连带债务人是否对破产债务人享有追索权。
第二种立法例是以法国为典范的自愿清偿扣除额主义,法国商法第542条以下规定,债权人已受领一部任意清偿的,此部分清偿额可从成立时的债权中扣除,余下的数额为破产债权额,但已受领的破产分配则不可从中扣除。
第三种立法例是以德国为典范的现存额主义,德国破产法第43条规定,不管债权是因自愿清偿还是因破产分配而部分消灭,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都仅可主张其于债务人破产宣告之时所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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