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拒绝商标注册的情况是什么
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规模越来越大、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子文件流程,梳理总结了典型的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在审查环节,对被认定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并主动予以驳回。以下四种情况比较突出:
1。恶意依附他人商誉和抢注知名商标的申请将被拒绝。大量以不当占用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申请,如匆忙注册通用名称和行业术语,将被驳回。对名人姓名、商标等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并主动予以驳回。同一企业恶意重复、连续注册的商标申请,参照在先异议和无效宣告案件,予以严格审查和驳回。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争议并主张权利时,应提供哪些证据来保护当事人的商标权利
,当事人应当结合上述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这些证据应该集中在两个方面:
1。一方面,它是商标注册人具有主观恶意的证据,如双方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的购销合同、信函和电报,以及商标注册人要求权利人支付不合理且高昂的“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它是权利人事先使用和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和商标标识印刷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文件、制作和发布商标广告的合同、,刊登商标广告、商标商品购销合同、发票等的报刊
应当注意,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例如,异议申请和争议裁决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关证据材料应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当事人应当尽力提交国家机关根据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专门机构保存的历史档案等具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在有重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发布的与商业商标有关的宣传材料等
综上所述,商标局作为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标准化部门,每年受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在此过程中,应优化审查和分类流程,加强对恶意网络抢注的筛查。多次抢注、恶意抢注名人商标或大量抢注普通名称的,商标局将在不等待商标被匆忙注册的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主动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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