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及司法实践
时间:2023-07-19 11:55:15 3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从客观方面看,前者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而后者主要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的破坏行为。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有什么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负责人、管理和处理本单位财产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产的人;

2、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客观表现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主管、管理和处理本单位财产的便利。只要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就可以构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为必要条件。侵占罪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行为实施后,必须以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3、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单位财产,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行为人管理的他人财产、他人遗忘物和埋藏物。事实上,最大的区别在于两个犯罪的主体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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