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举证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均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裁判的重要标准。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一个比较抽象的问题,是人的内心思维活动,各人都有一个标准,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以一些表面现象去推测。
二是送达难。送达难,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普遍性,离婚纠纷案件直接涉及人身关系,送达难度比其他民事纠纷的难度更大。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法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在当今社会人口大流动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如一方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有意中人或者被外面的生活方式所吸引,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另建新家,数年不归,从未与家人联系,或者与家人联系,家人不说,音讯全无,下落不明等。
三是审理难。离婚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到男女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具体问题,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离婚纠纷案件多数已经有关部门调解,双方均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的对立情绪大,矛盾纠纷易于激化,轻则以自伤、自残或伤害对方相威胁,重则实施家庭暴力、暴力抗法,伤害对方与他人。
针对离婚纠纷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对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强化当事人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离婚纠纷当事人由于所处的环境、所受的教育程度、经济文化环境不同,其诉讼能力差异较大,人民法院应根据各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加强立案前的法律咨询、解答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知晓诉讼风险。针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举证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庭审过程中,适时指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2、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人生观。针对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道德观不强等问题,应充分发挥广播、电话、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优势,大力宣传《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强化道德、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尽量避免因草率结婚和草率离婚而造成的伤害。倡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的文明新风气,使婚姻当事人增强家庭、社会责任感。
3、加强同有关部门、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正确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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