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退休的;
2、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
4、非所在市户口缴纳公积金的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的;
5、公积金缴纳与户口在同一城市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的。
法律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可以用几年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一般可以永久使用,除非提供的材料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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