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七号《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发布),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业人员:一是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是有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这里的职工,是指在不同的就业形式和不同的就业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职工。关于工伤认定的对象,要把握以下几点:
(1)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二)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不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三)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利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无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直接给予一次性赔偿。拒不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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