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严重!高空抛物未伤人仍获刑三年
时间:2023-03-16 14:42:54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日前,在某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赵某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被通报。

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通过房屋中介签订合同,于次日起租住张某位于当地的某住宅(10楼)。房内有前租客遗留的花生油桶、洗发水瓶和料酒桶等物品及房主遗留的4个空啤酒瓶。赵某因不愿意下楼倒垃圾,先后伺机将酒瓶、塑料桶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抛出,分别坠落在楼栋周围的小广场、人行道上多处位置,未损伤人员及财物。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服判不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高空抛物与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必须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引领,充分彰显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群众福祉的职能;要推动有关机关及时收集相关案件证据,及时固定案件证据,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打好基础;要高度重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和威慑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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