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贿赂案件包括贪污吗
(一)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予以了界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二)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挪用公款,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二、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一)贪污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三、贪污贿赂案件能适用缓刑吗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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