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限,不遵守相关的规定,将人打成轻伤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被羁押人禁闭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四条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第三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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