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受贿人构成索贿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主动性。受贿人主动以明示与暗示的方式要求行贿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等待行贿人给予财物。主动性包话行贿人提出来,受贿人主动与之讨价还价的行为。在实践中,受贿人的主动性是成立索贿的最主要特征。
二是索取性。索取不等于勒索,索取只是向他人要财物的意思,勒索是以威胁的手段向他人要财物的意思,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受贿人只要向行贿人索要财物,就构成索贿,所以索贿包括勒索和索取两种情况(潘强、邹志宏发表在《法学专论》的《索贿犯罪新探》一文也表述了此种观点)。
三是交易性。虽然索贿不以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前提,但受贿人一般都会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这种交易也可以是以未来的利益为交易,使得行贿人给予财物。
一、索贿不给罪是否构成
索贿不给能看作受贿未遂。
受贿罪未遂,是指受贿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仍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因为犯罪的既遂乃是某一犯罪齐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构成要件未能齐备的是犯罪未遂。
索取遭到拒绝而未得到贿赂,就是没有齐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之所以未得到贿赂是由于遭到拒绝,这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索贿遭到拒绝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的特征,应视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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