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一、XXXX有限公司与陕西泾XXXX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XXX对债务人西安解放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音像器材公司及其担保人西安解放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XXXX有限公司。
二、XXXX公司与XXX有限公司已经共同于XXX年XX月XX日在三秦都市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公告和通知,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XXXX有限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由XXX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债务人西安解放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音像器材公司及其担保人西安解放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案件的申请执行主体和权利义务继受人变更为XXX有限公司。
四、本确认书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和不可撤回。
特此确认。
XXXX有限公司(章)
XXXX年XX月X日
XXXX有限公司(章)
XX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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