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三个股东约定,两名股东以1元转让其手中持有的百万股东,然后用公司的应收债权作为支付款。后来因受让股东为履行协议约定,出让股权的一名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让股东履行协议内容。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内部转让公司股权可以不受表决权等限制,但是股东在转让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1元转让百万股权,其约定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另外,其约定的内容实质上是侵吞公司债权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司债权的利益,因此该份股东协议属于无效约定。对于无效协议,公司债权人无需提出撤销该协议的请求。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股权外部转让:
1、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称为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
2、股东外部转让股权时,应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后提醒:
股权转让应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大框架下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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