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士兵是指依法被确定服士兵预备役人员,即是兵又是老百姓,一身二任、双重身份,具有民、兵一体的特点。预备役士兵在和平时期,在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参加民兵组织,在有预备役部队的地方编入预备役部队,服士兵预备役,参加预备役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以兵的身份,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民的身份,履行一般公民的义务。预备役士兵在战时,参军参战或随军之前,巩固后方进行经济建设。士兵预备役的来源主要有两类: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符合服兵役条件而未服现役的公民是预备役士兵又一重要来源。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1、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2、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3、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1、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2、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条件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5)符合兵役法规定的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即18-35岁;
(6)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1984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还规定:第一类预备役士兵,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1998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相应规定: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3)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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