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跨省办理转移。
跨省重新就业的人员,需要办理转移,但要符合4个条件之一:
一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二是返回户口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含个人挂档缴费),不受上述年龄限制;
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开具调令或者商调函,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是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程序非常简单分两步:
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到原参保地社保部门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凭《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出示。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新、旧参保地社保机构互相衔接,完成转移接续手续的办理后,再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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