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段落讲述了一个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如果该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或者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那么该人就有责任能力。
在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导致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因此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范围:哪些情况不具有责任能力?
标题:['1.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范围:哪些情况不具有责任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称为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导致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因此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称为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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