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嫌疑人能否是在押的孕妇
孕妇将不被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的罪犯应当接受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羁押:(一)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在羁押期间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无法自理的,但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社会没有危害的,除怀孕妇女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外,怀孕的可以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在监外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重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二、怀孕或者哺乳的妇女;三、不能生育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不得危害社会。对可能有社会危险的犯罪分子或者因保外就医致伤、自残的犯罪分子,不得保外就医。罪犯患重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后,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提出书面意见,孕妇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吗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侦查的,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判,宣告无罪:(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经过了起诉时效期
(3)特赦令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只有在申诉后才处理犯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p>(六)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
但是,羁押是公安机关在定罪前采取的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对孕妇不采取监护措施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孕妇子宫里的胎儿必须有一种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法院判决前羁押中心的羁押期有多长,超期羁押和超期羁押有什么区别=“c-lv”/>如果侦察机关长期拘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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