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杨欣与徐志都是公司白领,2009年3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徐志以个人名义买了辆小轿车,用于平时上下班代步。徐志喜欢喝酒,2013年五一期间,他参加老乡聚会,酒后开车回家,途中撞了行人李强,李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徐志醉酒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徐志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久,死者李强的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以外,徐志还要再赔偿李强家属人民币32万元。徐志服刑期间,李强家属找到杨欣,要她和徐志一起还债。其后,由于巨额赔偿无力偿还,杨欣和徐志经常吵架。去年8月,杨欣向法院申请离婚。徐志同意离婚,但提出交通事故赔偿款应作为共同债务分割。
法院判决,徐志以个人名义买车。当天晚上,他外出聚会酒后驾车的行为,也是个人行为,与夫妻家庭生活无关。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徐志的个人债务,应由他个人承担。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何佩君律师:交通事故赔偿到底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要看机动车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驾车行为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或者接送配偶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应当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符合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反之,则应为个人债务,由一方个人承担。另外,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受害人一般只要求责任方承担责任,很少会要求其配偶共同承担。但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起诉时,将配偶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责任的,法院也会对机动车的使用是否与家庭共同生活产生关联进行审查,进行区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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