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时间:2023-07-29 11:54:17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分割财产的办法是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确认子女抚养的办法也是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1961年11月29日以电报请示的关于我国公民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与苏联公民阿利杜格利木娃格乌格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并提出“今后中国一方同外国另一方离婚的案件,一般不再判生活费或抚养费;要判也一次给付清”的办法。经本院与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如下原则:

关于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给付阿利杜格利木娃格乌格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因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经济情况确实不好,无力给付其全部子女抚养费,可令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提出申请,要求与女方协商共同负担,并将其负担的子女让女方送回中国交由男方抚养,如果在协商后,女方不同意将孩子送回我国交男方抚养,亦可由他(她)们协商一次给付一定数量的子女抚养费。

今后类似这类案件,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后,原则上不要把未成年子女带出国外,如一方要带走,对子女抚养费用可先由双方协商根据他(她)们的经济情况一次给付一定数量的子女抚养费。如双方协议未成,即可根据双方情况判决或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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