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诈骗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式,向保险人作虚假陈述,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我国保险制度的实质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按约定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有效地发挥着组织经济补偿、分散风险、分配资金的功能,对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保险诈骗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非法获取保险金,既侵害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又违背了保险的目的,侵犯了我国保险制度,故刑法单独设立此罪,并规定了较严厉的法定刑予以严惩,以保护我国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本罪的客观方面
从本质上讲,保险诈骗罪属诈骗犯罪的范畴,在客观构成上完全适用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①据此,结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欺诈行为,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错误地向行为人支付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手段上看,具体有下列四种情形:
(1)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这是投保人在订立阶段实施的欺诈,其直接目的是促成保险合同成立,为后来利用该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创造条件。那么,何为虚构保险标的一般认为:虚构保险标的,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保险标的。如:张某谎称拥有一辆摩托车,并用借来的车牌照、车证办理了投保手续,两个月后声称被盗,向保险公司骗得保险金2万元。本案中张某将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存在,是一种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行为,又称空头投保。那么,如果行为人就存在的保险标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作了部分虚构是否属虚构保险标的。笔者认为,如果这种部分虚构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就应属虚构保险标的。比如,按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除非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如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作虚假申报,使本不能得到承保的保险标的得到了承保。这就构成了对保险标的的部分虚构。此外,虚构保险标的还可表现为夸大保险标的的金额,进行逾额投保。
二、构成保险诈骗罪条件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罪的牵连犯问题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三、保险诈骗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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