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
参见:《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2日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1、根据陕西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5]345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5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根据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对其供养的直系家属抚恤金以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按原核定的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次性发给。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抢险救灾等确定为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和陕劳发[1997]232号文件执行。
参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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