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标准是由谁来制定的?
时间:2023-07-11 23:20:16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裁判离婚的标准主要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和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

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房屋权属的处理

有限产权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是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也不是独立的使用、承租权,而是包含占有权、有限处分权、有限或全部收益权在内的“部分产权”。因此判决或调解“房屋归所有”或“房屋归使用”等都是不正确或不全面的,应当在调查购房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后,对具体的“部分产权”做出实体处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享有使用、承租权作了具体规定,并同时规定对有限产权的处理可参照使用权、承租权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判令“部分产权”归夫妻任何一方所有:

1、婚前由一方取得部分产权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取得本单位部分产权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并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并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部分产权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投资取得部分产权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投资取得部分产权的;

9、单位同意变更房屋产权共有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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