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条件
时间:2023-05-07 17:23:29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有些公司经营困难严重,虽然还没有达到破产的门槛,但如果继续维持下去,其利益会受到更大的损失;由于股东之间存在严重分歧,股东会和董事会无法作出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公司陷入僵局。鉴于此,《公司法》应当规定,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符合《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受理:,依法作出判决:

(1)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两年以上不能召开的,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连续两年以上未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三)董事、实际控制人受到持续压制和欺诈的,严重侵害股东利益,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无法纠正的;(4)由于公司董事之间的长期冲突,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公司的继续存续将给股东的整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仅以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不予受理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的诉讼,或者公司的损失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而未经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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