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审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有效审判文件中明确记载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本人不负责的原因未被审判文件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有效审判的上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审判是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有效审判
(四)申请再审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2、申请再审材料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再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不立案: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通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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