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紧急,民警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怎么处理
时间:2023-03-12 16:53:29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一、派出所传唤时间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第五十五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3、《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检查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对其留置的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有盘问记录。

二、能不能委托人代做行政强制执行呢?

行政强制执行不可以委托。

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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