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火罪的损失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标准一》)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并未就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应当作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参考标准和失火罪的定罪参考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在确定放火罪重大损失的标准时,还应考虑刑法条文所包含的立法原意的一致性。
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放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两种情形都属于结果加重的情节,都体现了放火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根据条文的字面意义理解,致人重伤、死亡与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两种并列关系的情形,因此两者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应该是相同或者相近的,不可能一个社会危害性特别大,一个社会危害性特别小,否则就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由此,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所达到的危害性应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性相仿。
三、放火罪重大损失认定时考虑的其他因素。
放火罪造成的损失额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放火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刑法也是将放火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放火罪定罪量刑的界定依据之一。重大损失数额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对重大损失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尽可能的考虑相关因素,谨慎对待,体现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我们认为,在数额标准确定的过程中应考虑如下一些因素,例如,我国在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罪方面的刑事政策;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放火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审判实践,与放火罪类似犯罪所确定的数额标准以及放火罪本身的条文内容等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因此,在理解确定此数额标准时应作充分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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