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不同
时间:2023-02-22 08:32:55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不同: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立案条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4.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滥用职权罪是过失犯罪吗

滥用职权罪不是过失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是属于故意的刑事犯罪,犯罪分子故意利用自己职务上享有的权利,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怎样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从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中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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