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资兴法院对资兴市中医院原院长曹选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将其犯罪所得赃款75.4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选成于2007年被任命为资兴市中医院院长,在担任该中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51次收受业务单位相关人员送的人民币共计75.4万元,在医院的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业务以及工程承包上给予关照。在其多次收受的贿赂中,最大的一笔达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选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达75.4万元,为他们谋其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立案调查期间,能够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同时在羁押期间积极救治自杀的同监犯人,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作者:钟镭唐廷刚唐鸿]
全文3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