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是指保证人为债务提供连带的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不需要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自愿在借条上签字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向某于2014年11月从宋某处借款10万元,到了还款日期,宋某多次催促向某还款均遭拒,2016年2月,宋某便一纸诉状将向某告上法庭。
与向某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其母亲毛某,为什么向某的母亲也成为了被告?本案与向某母亲又有什么关系?这还得从当初打欠条的时候说起。
原来,10万元借款是向某借的,也是向某支配使用的,但借钱时,宋某担心向某的偿还能力,为保险起见,需要向某母亲毛某在借条上签字后才予以借款,后毛某在女儿向某的劝说下自愿签了字,至此,宋某与向某、毛某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向某和毛某二人对借款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向某与毛某二人连带偿还宋某借款10万元的民事判决。
【法官说法】
自愿签署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日常生活中,人们会经常接触到借条,或因亲属关系,或因意气用事,或为了早点拿到钱而不假思索地在借条上签了字,孰知,从在借条上签字的那一刻起,就确定了自己要承担了的那份义务和责任,甚至会招来官司,成为被告,给自己和家人带来麻烦和懊恼。所以法官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借条上的字不能随便签,凡事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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