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扩大反洗钱犯罪范围,比如虚构事实骗贷,比如严惩骗取出口退税等等,在所提交的案卷中,对犯罪特征、量刑尺度等均有详细描述。
可以看出,在对上述金融犯罪进行有力的惩罚措施的同时,法律对金融犯罪所设定的条件要比以往更为严格。
我们知道,参与金融犯罪活动的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对有关业务知识有较深的掌握,并且大多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因此其规避法律的能力较强,容易形成“社会保护伞”。
因此,对金融犯罪的特征、现状及其产生原因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领域中的犯罪防治机制,以便及时化解可能引发的深层次问题,是当前金融和法律研究领域迫在眉睫的问题。
此外,金融领域中的犯罪活动与经济犯罪活动的总体特征一样,存在着较高的犯罪隐患,而这种犯罪隐患的大量存在,给社会群体和个体带来极大的负效应,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冒险意识,使犯罪活动不断升级。
这种负效应还使那些不稳定人员的是非界限更加模糊,故而模仿,诱发更多的金融犯罪。
在1997年以前的刑法中没有独立成章的金融犯罪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也大多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仅法律效力层次低,而且配套性差、过于笼统,缺乏系统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而近几年来,国内金融漏洞及重大金融犯罪活动不断发生,令人触目惊心。重大的金融漏洞及相应犯罪活动的出现,其主要原因和我国现行金融市场体制、运行机制及管理模式所存在的弊端及个人道德非常有关,而法律的空白更是诱发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之一,而此次国家加大力度,从法律层面对金融犯罪进行推进应该说是遏制金融犯罪,稳定金融安全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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