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终止,是指因某种原因造成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如下: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合同终止;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无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1)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3)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被撤销的区别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被撤销都是通过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而使合同关系消灭,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合同被撤销主要是因受欺诈、胁迫,或者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撤销合同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存在,法律直接规定可以撤销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
(2)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不一定需要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
(3)合同被撤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些并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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