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方允诺,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但是只要意思真实表示,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单方允诺的主要类型是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馈赠。
一、要约和单方允诺有什么区别?
单方面承诺是指表意人向对方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一定权利的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两者的区别在于:面对的对象不同。单方面承诺一般发给社会上不特定的人,要约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单方面承诺不一定要求送达相对人,但要约要求必须送达相对人;单方面承诺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完整,但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单方面承诺一经作出就生效,要约受到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
二、悬赏广告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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