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管辖申请书怎么写
时间:2023-08-08 15:35:46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管辖异议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因申请人和案件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请求贵院裁定将案件移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合同案件已由贵院受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金额为人民币8,465,129、09元,共计人民币22,181,720.9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诉讼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及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诉讼标的已超过1000万元,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超过贵院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05]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金额差异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但愿贵院能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14年XX月XX日。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并提出该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受案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移送或驳回的裁定。《最高法院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最高法院解释》第10条第2款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作了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裁定驳回不服,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及《最高法院解释》第63条规定处理: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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