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丢失后应立即报案,无需等待24小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接到儿童或者14岁以下18岁以下少女失踪报案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符合管辖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刑事案件,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一)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告、控告和举报;(二)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十四岁以下妇女失踪的报告;(三)接到十八岁以下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告;(四)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被拐卖;(五)发现有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表明可能发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的其他情形。
小孩失踪立案手续
如果是未成年人、妇女失踪,有可能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可以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如果是成年人失踪,不涉及绑架、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针对报案情况,会做相关记录,可以协助报案人寻找失踪人。一般情况下都是24小时作为时间限制的,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会危险或者说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那么随时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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