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管制会留有案底,如果只是单纯的拘留则不会留有案底。
管制一般适用情形: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才会有犯罪记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刑。
另外,如果被法院判决有罪,但因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期执行的,都算作有罪判决,都会留下犯罪记录,除非被法院判决无罪。
案底是指犯罪记录制度,这种犯罪记录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终身存在不能取消。
在日常生活中,在某些时候,会遇到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仅仅只是被拘留所拘留过,没有犯罪记录,就不会有犯罪记录。
如果是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曾经被行政拘留过的人就无法开具,但是被刑事拘留过的人就可以,因为行政拘留是处罚的措施,刑事拘留是临时性的强制羁押措施(在看守所执行),不是刑事处罚的决定,有可能存在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情况,这种被刑事拘留的信息不会对外公开,但是在公安内网一般可以查到。
因此,我们一般所称的“案底”,是指刑事犯罪记录,在拘留所被拘留过,不是刑事犯罪,不会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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