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般指的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两类人犯罪,一般不做犯罪处理。但是,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民事赔偿。
1、年满十六周岁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已满16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但如未满18周岁量刑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14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这些罪名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一)从宽处罚原则
(二)不适用死刑原则
(三)尽量适用缓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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