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持有区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2)参加区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并合格。
二、办理材料
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写上“与原件相符”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资料真实,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武江分厅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武江区农业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审批。在0.5个工作日内股室提出审核意见,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决定。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批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武江分厅向社会公开。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农业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武江区农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的,出具批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128号区政府111室
五、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武江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向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申领驾驶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经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之前,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取得临时牌证。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五条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登记内容变更的;(三)用作抵押的;(四)报废的。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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