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押人犯时,看守所对人犯的财产进行保管,如果财产被卖的,由看守所照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全文2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