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7年5月16日,绍兴县李洪纺织厂(以下简称李洪纺织厂)与杭州华宏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华宏公司供给李洪纺织厂GA788型剑杆织机10台,每台5.4万元,合计货款54万元:1997年6月30日提货,同年7月10日提完;质量要求,按工厂技术要求生产验收;交货方式,自提;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5万元,提货时支付60%,调试后支付20%,余款20%从提货时起90天内支付等。合同签订后,李洪纺织厂于同年7月11日提取10台GA788型剑杆织机,同年7月29日,李洪纺织厂出具回执单,称GA788型10台剑杆织机调试完毕,质量符合要求。至1999年3月,李洪纺织厂共支付给华宏公司货款35.4万元,余款18.6万元未付。另查明,华宏公司生产的GA788型剑杆织机,其企业标准于1996年12月6日发布并实施,萧山市技术监督局同意其边试产,边试销,边改进,该标准于1998年1月12日在萧山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法院裁判情况
1999年1月9日,华宏公司向萧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洪纺织厂支付货款。萧山市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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