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特点有
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
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连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
3.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4.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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