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18岁以下的人、孕妇和75岁以上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悔罪;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刑法第七十四条不适用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
寻衅滋事罪不得缓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就寻衅滋事的行为来看,也是要达到了严重的情节之后,那么才会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处理,否则只会认定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即使要承担责任也不会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责任。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法官最后判刑的时候,还需要结合不同的犯罪情节才能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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