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应当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票据伪造的民事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因伪造人的票据伪造行为而使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当然得依民法的规定,要求伪造人进行损害赔偿。在伪造人伪造出票时,持票人依该伪造票据不能获得承兑和付款,也不能向被伪造的出票人进行追索,肯定发生持票人的财产损害,伪造人应当就其所受损害,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在伪造人为出票行为的伪造,而付款人或承兑人对该伪造票据承担了付款责任时,由于被伪造的出票人并未委托其付款,对于已经付款的付款人和承兑人来说,基于伪造票据付款而发生的损失不可能从被伪造的出票人得到补偿,伪造人就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法律赋予被伪造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况下,通常,伪造人对被伪造人并不造成直接的财产上损害。
票据伪造能够对被伪造人造成损害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伪造人依伪造票据承兑了付款,例如被伪造人的代理付款银行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伪造票据代替被伪造人进行了支付;另一种则是被伪造人原为票据权利人,而伪造人假冒其名义,将其票据权利转让,从而造成被伪造人财产上损害。在这两种情况下,伪造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是民事责任的性质有所不同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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