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丢失还可以补办。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农村土地租赁合同遗失补办方式
农村土地租赁同书有两类:一是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二是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至少有三份,发包方(村组织)、承包方和乡镇合同鉴证方(乡镇经管站)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的一份合同遗失了,不用急,可以申请复印留存的发包方或鉴证方的合同书。若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则更不用担心了。因为,你应该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户与村组织签订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后,村组织会将合同资料上报到乡镇经管部门。乡镇经管部门据此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并上报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审核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比《农村土地承包书》更能证明你具有某宗土地承包经营权。
若是其他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遗失,建议你除复印外,还要申请办理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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