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存款的含义:
1.在破坏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罪名当中,有一个叫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是个人或者单位,并不是法定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等等。而吸收公众存款可能是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或者是以其他方式使公众自愿的将自己的存款交给该个人或单位,并拿去进行投资或其他活动的行为。
2.在我国,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权利的,其他个人和单位是没有的,因为如果非法进行吸收的话,很有可能造成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混乱,也给被吸收存款的这些公众造成金钱上的损害,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二、共犯的含义和处罚:
1.在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主体,如果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当中,为其提供了帮助,或者是共同进行的话,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是要被判处刑罚的。
2.在我国共犯被判处的刑罚是相同的,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管制的刑罚。由于共犯是共同犯罪的意思,所以多人犯罪判处的刑罚基本上是一样的,但是主犯和从犯由于在案件当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主观恶性也不同,所以不同于共犯的处罚方式,从犯可以比照主犯相对减轻一些处罚。
三、本罪的其他情况:
1.如果是单位犯罪的话,单位里面的普通工作人员一般不定罪,而是直接以单位定罪。通常来讲是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2.在实际案件当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是由以下几种情况,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以其他的方式变相的吸收公众存款。总之,不管以任何的方式,只要是让公众以自愿的方式向该个人或者是单位提供资金的话,都可以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此之外,还可以其他的名义进行,比如说发放贷款,或者是信托投资,外汇买卖等等。在没有法律允许的情况之下,无授权的做这些事情都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此种犯罪的主要理由是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之下却做了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做的事情,所以应该受到惩罚。具体的授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凡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组织或者是个人做以上这些行为都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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