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事辩护律师深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标准
一、[释义]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四、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说明]
1、本罪犯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包括各种商检单证)和印章。是特定的,不可扩大理解。
2、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
3、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是选择性罪名。
4、伪造非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已单独规定为伪造其他印章罪,见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注意不要与本罪混淆。
5、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现已修改成为第二百八十条的一部分。
在法律社会中任何事情都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包括伪造、破坏国家证件等等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从而来保证我国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都不会被受到伤破坏,确保很多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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