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南方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油公司)于1995年8月至1996年11月期间,在未经批准和取得有效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人广东省南海市官窑镇沙头管理区和汀圃管理区进行勘查作业并置当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于不顾,施工了两口自编号为“沙2井”、“沙3井”的探井,进行二氧化碳气勘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无证违法勘查行为。
【处罚】广东省地质矿产局依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1997年7月20日对南方石油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停止一切勘查活动,立即撤离现场。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据此,不论勘查何种矿产资源,均应取得勘查许可证。广东省地质矿产局对南方石油公司无证勘查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广东省地矿局实施的处罚程序合法,执法严谨。省地矿局在查明原告无勘查许可证,擅自进人他人勘查区内,进行勘探二氧化碳气矿产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对南方石油公司发出《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在劝阻无效,违法者拒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对违法者宴施了行政处罚,并发出地矿行政处罚昕证告知书。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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