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职后的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界定,可以利用合同进行相关约定的。即存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其权利归属从其约定,只有在无相关合同的情况下才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权属。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判定专利归属权的标准可以总结如下:
(1)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信息等。
(2)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其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等,以及涉案专利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
(3)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合法的来源。
(4)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相关因素包括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复杂程度,需要的研发投入,以及权利人、发明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技能或物质技术条件,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开展了有关研发活动等。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4点判断标准可以看出,在离职员工与原单位的专利权属纠纷中,应从原单位与离职员工两方面收集证据。即对于原单位而言,应收集是否开展了与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相关的研发工作;是否对于专利的发明点具有合理来源等方面的证据。对于离职员工而言,应收集员工的本职工作是否与专利的实质性特点相关;是否对于专利的发明点具有合理来源等方面的证据。
一、职务发明创造有哪些类型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但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哪些权利
1、署名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上署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种固有的精神权利,特别是对职务发明人来说,虽然他们不能成为专利权人,但他们以署名方式表明身份的权利不可侵犯,不可转让。职务发明人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也可以署假名或笔名。
2、获取奖励与报酬的权利。
3、优先受让权。单位专利权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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