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付国家赔偿。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赔偿按照以下方式和标准进行:
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生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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