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3、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4、有提供证据的权利。5、有辩论的权利。6、有申请法院调解的权利。7、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经济仲裁中当事人的义务有哪些
1、申请人有依法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的义务,被申请人有按规定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义务;
2、有义务按时出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3、有义务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得自行出庭;
4、有义务遵守仲裁员回避制度,不得选任符合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及私自会见、请客送礼;
5、有义务尊重仲裁的独立性,不得企图干涉;有义务如实回答仲裁庭的提问;
6、有义务根据仲裁庭要求提供证据或资料,不得隐瞒;有义务遵守仲裁庭决定;有义务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7、有义务遵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有义务交纳仲裁费用;有义务缴纳保全费用:有义务在申请财产保全有误时,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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