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的内容变更了怎么办
承诺的内容变更了的处理办法是要约人对重新做出的承诺内容作出相应的要约承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如果承诺对要约的改变是非实质性的,则一般可以认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已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改变
二、承诺需要通知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如果承诺人采取的方式较要约要求的方式更快捷地到达要约人也应该允许。在要约对承诺的作出和送达方式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要约所要求的承诺方式事实上构成了承诺的一项特别有效条件。
三、承诺变更和承诺迟到的区别
承诺变更和承诺迟到有以下区别:
1.定义不同
承诺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迟到是指承诺未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分为因承诺人原因迟到和客观原因迟到。
2.后果不同
承诺变更:如果是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受要约人明示拒绝,否则承诺生效;如果是实质性变更,那么承诺变更为新要约。
承诺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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